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宁政发〔2015〕97号
2016-02-03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宁政发〔2015〕9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第21号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宁政发〔1995〕1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由每人每月1300元调整为1480元。

  二类区:银川市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石嘴山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由每人每月1220元调整为1390元。

  三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中卫市海原县,吴忠市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由每人每月1150元调整为1320元。

  二、调整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一类区由12.5元调整为14元。

  二类区由11.5元调整为13元。

  三类区由10.5元调整为12元。

  三、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包含的内容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包括职工个人应依法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如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

  以上最低工资标准和规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