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
现将《银川市民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资金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残疾人联合会 银川市财政局
2023年1月6日
银川市民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资金补助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银川市关于推进新时代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兜底保障制度,规范和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机构范围
由社会组织或个人兴办,为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营利性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社会服务的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
二、托养机构及托养对象条件
(一)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正式运营1年以上。
2.依法设立,申请审批、注册登记手续齐全。
3.服务场所应有自有用房或协议承租5年以上。
4.配备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护理人员。
5.配置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场地。
6.应有稳定的运营资金保障。
7.具备基本的无障碍设施设备。
8.房屋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二)托养服务机构托养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银川市户籍、持有效残疾人证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无法满足病情稳定精神残疾人员集中照护需求条件的机构,应将其托养至专业的精神康复机构。
2.处于就业年龄段。
3.无传染性疾病。
4.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生产劳动能力弱。
5.本人和家庭有托养服务需求及意愿。
6.经评估认定适宜机构托养。
三、补助标准及资金来源
按照托养机构实际托养服务对象人数,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给予机构补助,所需资金由银川市财政安排。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提高补助标准,所增加资金自行承担。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已享受《银川市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意见》(银政办规发〔2020〕1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县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资金补助办法》(宁残联发〔2019〕53号)规定的补助政策,不再重复给予补助。
四、申报程序
托养机构每年6月份向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宁夏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登记表》《宁夏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托养对象登记表》《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名册》(见附件1-3),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机构执业资格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托养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托养机构与托养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的一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四)其它需要补充的材料。6月底前按要求将有关资料上报市残联,市残联、财政局实地审核后,8月底前将补助资金直接划拨给托养服务机构。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残联要加强对托养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托养机构残疾人的服务内容、服务过程、服务管理、服务评价与改进应符合国家《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37516-2019)要求。
(二)各县(市)区残联要积极探索创新“托养+康复+辅助性就业”的多元化发展路子,开发引进适宜残疾人从事的辅助性就业项目,完善无障碍改造、康复训练等基础配套,打造标准化、规范化、综合性托养服务机构。
(三)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要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合理使用、有序规范、公开透明。要督导服务机构采取适当形式公示托养对象信息、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坚决防止和查处贪污、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银川市残疾人托养服务扶持补贴办法》(银残联字〔2012〕1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