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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2024-02-19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为改善残疾人生活水平,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号)、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民规发〔2022〕2号)等文件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发放标准及执行时间

自 2024年 1月 1 日起,全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 110元提高到 115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 120元提高到 130元。

二、资金保障

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所增加的财政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各市、县(区)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修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修订)〉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46号)明确的资金分担比例共同承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主动服务。各地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密切配合,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讲解,强化主动发现、主动服务,帮助残疾人及监护人知晓政策并自愿申领补贴。要使用好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主动服务功能,对新办证残疾人和新增低保残疾人主动服务,短信提醒残疾人申领补贴。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民政部门要采用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线上发放补贴资金,每月及时将申请拨付资金的请示、审批表、资金拨付凭证等有关材料上传至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

(三)加强精准管理。各地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进一步规范审核程序,畅通信息共享渠道,采取入户走访、视频查访、数据比对等措施,加强动态复核,不断提高精准管理水平。要督促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及时登录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实时查收补贴在线申请情况,并严格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