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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县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2024-06-27

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县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资金补助办法》(宁残联发〔2019〕5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宁残联发〔2024〕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由国家投资建设,残联兴办或认定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寄宿制托养服务的机构。托养机构可采取公建公办、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运营。

二、托养对象条件

(一)具有银川市户籍、持有效残疾人证的视力、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

(二)处于就业年龄段(男 16至 60周岁,女 16至 55周岁)。

(三)无传染性疾病,有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生产劳动能力。

(四)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户、一户多残、以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残疾人优先安排。

(五)本人和家庭有托养服务需求及意愿。

(六)经评估认定适宜机构托养。

三、资金管理

(一)补助资金标准及用途:按符合条件的托养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 16000元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分级承担: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由自治区残联每人每年补助 8000元,银川市本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 3600元,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 2400元,托养对象每人每年自筹 2000元。托养对象是低保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其承担的自筹资金由市本级和辖区财政各承担 1000元。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由自治区残联每人每年补助 8000元,两县一市财政和残疾人家庭共同承担剩余托养费用,具体比例可参照三区标准执行,也可自行确定标准。托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包括食宿、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能力训练、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等产生的费用,不得发生挪用、挤占、截留等情况及向服务对象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支出。

(二)残疾人享受《银川市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实施办法》(银政办规发〔2023〕4号)规定的补助政策,不再重复给予托养机构补助。

(三)县(市)区残联认定残疾人托养机构达到基本条件的,可以给予财政资金支持,超出财政补助标准的费用,由服务对象及其家庭自行承担。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托养机构可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价格管理规定制定收费标准,可借鉴本地养老机构根据生活自理程度制定的收费标准制定本地寄宿制和日间照料机构的收费标准。

(四)各县(市)区财政、残联根据扶持残疾人托养机构发展需要和有关规定,将托养补助资金及符合政策的运行补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五)县(市)区残联按季度对纳入管理的托养机构服务发生的费用进行核定,与托养机构直接结算。

(六)托养服务对象补助费用按照托养机构实际服务天数据实结算。托养服务对象实行考勤管理,每月考勤满 22天以上按照 1个月补贴资金,满 10天不满 22天按照半月补贴资金,不满 10天的不补贴资金。托养机构每月将托养服务对象考勤表、资金结算表等资料报县(市)区残联审核。因托养机构服务质量等原因造成初次入住实际天数不足1个月的,不予结算资金。托养服务对象因残疾人死亡、残疾人证件冻结、过期、注销及其他情形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停止结算托养机构补贴资金。

四、申报程序

托养机构向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需填写《宁夏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登记表》《宁夏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托养对象登记表》《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名册》(见附件 1-3),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机构执业资格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托养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托养的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要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四)托养机构与托养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一年以上的托养服务协议。

辖区残联会同本级民政、农业农村部门,对低保、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信息予以核实并进行年度补助资金结算,审定符合条件的托养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 7个工作日。每年 10月 15日前辖区残联按要求将上年四季度及当年一至三季度有关资料上报市残联进行复核,市残联、财政局实地审核后11月底前按规定据实核拨市级补助资金至辖区,由辖区残联据实核拨至机构。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残联要按照国家《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37516-2019)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运行管理办法,指导托养机构加强规范化建设,为残疾人提供更优质服务。

(二)各县(市)区残联要积极探索创新“托养+康复+辅助性就业”的多元化发展路子,开发引进适宜残疾人从事的辅助性就业项目,完善无障碍改造、康复训练等基础配套,打造标准化、规范化、综合性托养服务机构。

(三)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要严把托养对象资格审核关,每年开展1次绩效评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要加强对托养机构监管,采取适当形式公示托养对象信息、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坚决防止和查处贪污、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县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银残联字〔2021〕110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宁夏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登记表

      2.宁夏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托养对象登记表

      3.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名册


                                               银川市残疾人联合会 银川市财政局

                                                          2024年6月6日